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龙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531372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891794。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强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其所有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查明其已歇业,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