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7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法定代表人:杨飞飞。

被执行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路××号××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

法定代表人:温洪明。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3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3931970.8元、利息80000元、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受理费19443.54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20年10月30日号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A×××××、津C×××××号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因上述车辆暂未实物扣押,本院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营业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未回复。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兆全

审判员  张子慧

审判员  梁 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