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62号
申请人: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拆柴大木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山东**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