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段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民初96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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