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凤庆县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390号
申请人: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段太军。
委托代理人:黄庭艳,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凤庆县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云南省凤庆县凤山镇凤城接官亭**iv>
法定代表人:董龙昌。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2562.4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1602562.4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庆县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凤庆县支行营业室的银行存款1602562.41元(账号:24×××97),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卢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