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凤庆县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6811号
原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段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庆县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凤,住所凤山镇凤城接官亭**iv>
法定代表人:董龙昌。
原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庆县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2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