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1678号
原告:澄江建安机电工程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竹园巷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2MA6L1D585L。
经营者:赵鹏程,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系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和负责人。
被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C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426645。
法定代表人:段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澄江建安机电工程经营部与被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澄江建安机电工程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澄江建安机电工程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简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杨 彦
人民陪审员 洪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晓 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