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4995号 原告: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UC0G32。 负责人:寸林正,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C6-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4266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6元,减半收取计5103元,由原告腾冲市兴盛经贸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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