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惠合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鑫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青海惠合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3592号
原告:***(身份证号:XXX)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鑫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03426Y),住所: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虎。
被告:青海惠合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2HLH4F),住所: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安维远。
原告***与被告青海鑫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惠合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连连
书记员 韩美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