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52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高建成,陕西省镇安县云盖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环保集团生态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燕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1单元119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环保集团生态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陕西环保集团生态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陕西环保集团生态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款52112.45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5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