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字第350号
原告山东中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开拓路以西沁园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新思维矿业工程设计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思维矿业工程设计评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山东中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