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郑家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6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以西沁园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陈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郑家矿业有限公司(原名五矿矿业昌邑郑家坡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卜庄镇郑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郑家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邯仲裁字第156号裁决书,裁决:五矿矿业昌邑郑家坡铁矿有限公司应给付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3586元及逾期利息17247.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仲裁庭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五矿矿业昌邑郑家坡铁矿有限公司给付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仲裁费5576元。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金12358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仲裁费。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0元,尚欠欠款本金123586元等未履行。
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线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到税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纳税记录。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