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广益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10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益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山东中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卉
书记员  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