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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5253号 原告:**1,女,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第三人: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H0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1与被告**2、第三人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