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468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卓小杭,公司员工。
被告:永济市时刻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西厢路**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1595337509J。
法定代表人:马**。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济市时刻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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