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时刻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玉。
被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时刻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时刻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鑫中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