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3211号
原告镇江中船***螺旋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LarsAndersAnderso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帝海洋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中船***螺旋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帝海洋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中船***螺旋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 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