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与青岛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人商务宾馆、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异字第897-1号
异议人冷辉,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人商务宾馆。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三被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2)崂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人商务宾馆、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冷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人冷辉称,崂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2)崂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人商务宾馆、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院判决及查封材料中明确记载被执行人为“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人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国海人宾馆”)”,而崂山法院查封的是“青岛方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海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国海宾馆”)”客房物品,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崂山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该宗财产的查封。以上事实与请求,异议人提交了《长包房协议书》一份、《附属物品转让协议》一份及长包房租金交付单据一宗等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称:1、异议人与国海宾馆签订的《长包房协议书》无效;2、崂山法院查封的财产与异议人无关;3、应当维护司法查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由青岛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折价清单证明其主张。
三被执行人认为崂山法院查封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国海人宾馆。
本院查明:1、《长包房协议书》事实上是异议人与国海人宾馆签订的;2、《附属物品转让协议》中所载明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与崂山法院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中所载明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不符;3、异议人未按照听证会要求,提供物品转让的交款单据。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代理人当庭确认及崂山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案佐证,并经听证质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长包房协议书》、《附属物品转让协议》及长包房租金交付单据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证明异议人已经取得了法院查封物品的所有权,且异议人对查封财产主张权利,被执行人不予认可。因此,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冷辉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丁究
审判员***
审判员侯睿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