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德阳天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德阳天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铁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
法人代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迎宾大道339号人道美综合楼二楼。
负责人***。
被告德阳天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凯江左路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卿泽。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金河东路金河商业楼营业房24-27号。
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作林诉被告**、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德阳天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德阳天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利塔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德阳天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龚一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