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426号之一
原告: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甘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一607房。
法定代表人:廖锦新。
原告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力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成都豪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