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5152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化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435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周口市川汇产业集聚区信用代码:914116007834249689。
法定代表人:段方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