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3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区化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4351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周。地址:周口市川汇产业集聚区信用代码:91411600783424968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弘益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形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2020年8月30日,***签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位小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