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4620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4号楼738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