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1333号
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景花都12-S23号。
法定代表人:宫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秋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增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铎,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9元,由原告天津人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树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邵虹睿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