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775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罗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凌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