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市中劳人仲案[2021]第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至6月以及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29500元。
因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801.29元已扣划,扣除执行费242元上缴国库,余款22559.29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军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