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杏仓路**,身份证号码330382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永霖,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6267225W。
法定代表人:赵军。
被执行人:山东航宇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小纬四路**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7315460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楼****身份证号码3706821963********。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住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楼****号码37068219620911166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山东航宇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山东航宇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等,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航宇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号A430(房产证号:历21××72),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申请以二拍起拍价7111838.57元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并将差额款553701.83元交至法院账。至此,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