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5058号
原告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明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艳
书记员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