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2477、135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16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深圳市招科易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20)粤0305民初16176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本院依法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55×××01账户,并扣划到案405800元,其中执行费58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执行款400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2020)粤0305执12477、1355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丹
书记员 潘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