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陶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庞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立葵,男,1982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腾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立葵买卖合同纠纷案,后被告未按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523执92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出该期间未申请执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徐应保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