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柱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北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财保28号
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北江,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胡知云,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黄百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张焰。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北江、胡知云、黄百友、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黄北江、胡知云、黄百友、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健之
附本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