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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北江、***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2907号
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查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查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