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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北江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保79号

申请保全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北江,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胡知云,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黄百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张焰。

申请保全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北江、胡知云、黄百友、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北江、胡知云、黄百友、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1200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北江、胡知云、黄百友、安徽泓岳工程建设有限公1200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健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