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213号
申请人:安庆致千里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山城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723748458。
法定代表人:黄涛涛。
被申请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199G。
法定代表人:沈如卫。
申请人安庆致千里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庆致千里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致千里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