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中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安徽某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37号 原告:安徽中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方大厦第**120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JUWA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工商管理学院,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6135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湖南大厦办1-1703信用代码91340111MA2RHA6J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中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安徽中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65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银行贷款利息5901.5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止);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设计费用3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向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安徽工商管理学院院史馆装修施工说明函》,载明:“为了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影响,全面提升学校形象,经研究,决定重新装修本单位位于一楼的院史馆,主要展示我校自建校以来的漫漫历程和丰硕成果。邀请投标企业见附表!感谢贵单位(代理人标: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大力支持”。同日,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发出《安徽工商管理学院院史馆施工邀请投标企业名单》,邀请原告参与投标。随后,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原告参与投标安徽工商管理学院院史馆施工项目(招标编号:0068-18KLSFW1931746),并写明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原告回函告知是否参与投标。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发送《回执》,表示原告满足邀请函确定的投标资格条件,且参加本次投标。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拾陆万伍仟圆整(¥165000.00);缴纳时间及账户:投标保证金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以下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并确保到账/现金,户名: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7×××37,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滨湖支行。”接到通知后,原告于同日按约定向被告汇款16.5万元作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后,原告积极配合申报投标文件,多地调查考察。后被告告知原告中标,基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原告与深圳多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史馆设计合同书》,约定设计款项共计3万元整,原告已支付至该公司,准备开展相关设计工作。截至目前,因被告原因,案涉项目无法继续开展,原告多次催要归还上述投标保证金及因投入案涉项目所导致的损失被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安徽工商管理学院提交的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于2020年3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安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刑事报案书、2019年8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立案告知书》的内容,可以证实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及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公章涉嫌被他人伪造使用,并已纳入原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员工***虚构事实、涉嫌诈骗案侦查中,且尚未终结。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中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