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799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8幢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喻新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可认定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7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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