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702执保810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8幢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喻新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高新区通港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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