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

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02财保170-1号
申请人: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8幢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喻新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学飞,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高新区通港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皖1702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现申请人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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