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

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197号之二
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双庙集北边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7969177A。
法定代表人:王建一。
被申请人: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8幢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1447700X。
法定代表人:喻新义。
申请人涡阳县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81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125元。现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125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2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建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侧(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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