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19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云,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1447700X(1-3)。

法定代表人:喻新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信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现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陶昌

人民陪审员  江光萍

人民陪审员  陈 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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