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447号之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2447号之一
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付言双,执行董事。
被告:***,女,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3年3月14日,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