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447号
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付言双,执行董事。
被告:***,女,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