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447号 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付言双,执行董事。 被告:***,女,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