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3371号
申请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宿涡路石圩村西路北,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302556337928Q。
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胜利路雪枫小学综合楼102/101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302591422124Y。
被执行人:宿州市万牧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夹沟镇镇头村吴庄4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30234871918XF。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万牧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3371号案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