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3751号
申请人:安徽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宿涡路石圩村西路北,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302556337928Q。
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胜利路雪峰小学综合楼102/101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302591422124Y。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01日出生34岁,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安徽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徽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