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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涡路石圩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雪枫小学综合楼10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万牧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镇头村吴庄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人宿州市申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万牧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于2019年3月2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1302执8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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