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民终24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633792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5482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
审判员张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