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民终26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涡路石圩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万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万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1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为2704元,由宿州市祥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欧阳顺
审判员 张 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思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