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4民终1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9425W。
法定代表人:靳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因与上诉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 植
审 判 员 姚多生
代理审判员 姚丽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启凡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