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03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田家庵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9425W。
法定代表人: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1498827423。
法定代表人:薛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与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给其总公司。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本案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394201元、执行费36342元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坤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蔡兆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