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发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与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403民初3494号
原告: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田家庵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9425W。
法定代表人: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1498827423。
法定代表人:薛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重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6995095XH。
法定代表人:常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安徽公司、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中发电力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矿山机械成套制造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茹文君
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
人民陪审员  张 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秀杉